远洋船舶为了保持航行时的稳定、吃水深度和操纵性,需要装载和排放数千吨的压载水。然而,这些压载水中常常携带着大量的微观和宏观生物物种。其中一些物种在旅途中可能无法存活,但那些幸存下来的物种一旦在新环境中找到适宜的生物和物理条件,就可能在那里定居。这些非本地物种可能对生态、经济和公共健康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当它们成为入侵物种时。
国际社会的应对:压载水管理公约
为应对这一挑战,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其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制定了《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国际公约》(简称“压载水管理公约”)。该公约于2004年通过,并于2017年9月8日正式生效。
压载水管理公约适用于在多个缔约国水域(国际航行船舶)或悬挂缔约国国旗的所有船舶,无论其大小或吨位。
以下船舶类型通常不适用该公约:
- 未设计用于载运压载水的船舶;
- 仅在一个缔约国水域内运营的船舶(国内航行船舶);
- 在一个缔约国水域和公海之间运营的船舶;
- 军舰、海军辅助船或由国家拥有或运营且仅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的船舶;
- 船舶密封舱内不排放的永久性压载水。
“船舶”的定义非常广泛,包括在水生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船只,如潜水器、浮动船只、浮动平台、浮式储存装置(FSU)和浮式生产、储存和卸载船(FPSO)等。
压载水管理公约的主要要求
受公约约束的船舶必须按照公约规定进行压载水管理,主要包括:
压载水管理计划
- 船舶必须制定并执行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
- 该计划需详细说明船舶和船员的安全程序,并详细描述执行压载水管理要求的具体措施。
压载水记录簿
- 船舶必须备有《压载水记录簿》,并在每次压载水操作后完成填写。
- 记录簿的格式应与公约附录II中的要求一致。
压载水管理标准
公约分阶段引入了两种压载水排放标准:
- D1标准 – 压载水置换(BWE): 要求船舶置换至少95%的压载水体积。通过泵送置换法,泵送每个压载舱水量的三倍,可视为符合95%的标准。置换作业应在距离最近陆地至少200海里且水深至少200米的区域进行。如果无法满足此条件,则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距离最近陆地至少50海里且水深至少200米。
- D2标准 – 压载水性能标准: 规定了排放压载水中生物可接受的限量。通常需要安装经型式认可的压载水处理系统来达到此标准。
目前,船舶排放的压载水需满足D1或D2标准。随着实施时间表的推进,压载水置换(D1标准)将逐渐被D2排放性能标准所取代。
船舶沉积物管理
- 所有船舶都应按照其压载水管理计划,清除和处置压载水舱内的沉积物。
船员职责
- 船员应熟悉其在执行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方面的职责。
特殊情况与豁免
例外情况
在以下情况下,无需满足压载水管理标准:
- 紧急情况下的船舶安全;
- 船舶或设备损坏造成的意外排放;
- 为避免或减少污染事故而进行的排放;
- 在公海接收和排放相同压载水;
- 在原地点排放未与其他区域压载水混合的压载水。
豁免
- 在特定情况下可获得管理标准豁免。
- 豁免通常适用于在特定地点之间航行或在特定区域内运营的船舶,有效期不超过5年,且压载水不得混合。
- 豁免需基于详细的风险评估。
等效符合
- 仅用于娱乐、竞赛或主要用于搜救的、总长小于50米且最大压载水容量为8立方米的船舶,可向其主管机关申请等效符合。
检验与认证
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必须按照公约规定接受检验和认证。低于此吨位的船舶也需满足公约要求,主管机关会制定适当措施确保其合规。
特定区域的压载水管理要求
除了IMO的BWM公约外,某些特定海域还有额外的压载水控制要求:
美国水域
- 在美国水域航行的船舶应注意,美国的压载水管理要求与BWM公约有所不同,建议联系相关机构获取更多信息。
南极水域
- 在南极水域接收或排放压载水有特殊要求。除非危及船舶安全或为海上救生所必需,否则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 进入南极水域的船舶应制定压载水管理计划,并在进入南极水域前或至少在距离最近陆地50海里且水深200米处进行压载水置换。
- 在南极水域取得的压载水,应在南极极锋区以北,且至少在距离最近陆地200海里、水深200米处进行置换。
船舶压载水管理对于防止有害水生生物和病原体在全球范围内的传播至关重要。了解并遵守国际公约及地区性规定,是所有航运相关方共同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